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基金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基金会员工,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员工包含基金会内部聘任的、与本基金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工作人员及由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指派管理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由基金会直接聘任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管理制度中的要求,由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指派管理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事项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直接聘任的员工,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指派管理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四条 根据本基金会的工作需要,会计等专业人员需持会计证等相关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员工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维护基金会声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具有履行本工作职责及任务的资格条件及完成任务的能力,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 业资格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培 训
第六条 员工培训内容包括外出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内部培训和岗位学习。
第七条 外出短期培训,由需参加培训的人员,持培训通知到秘书长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八条 外出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进修费、差旅费以及补助等费用参照《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报销。
第五章 假 期
第九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
第十条 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休假外,还享受的假期有: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看护假、事假、公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等。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根据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基金会按照岗位性质支付员工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福利制度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期间员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基金会内部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员工予以辞聘。
第八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在工作岗位上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员工基金会将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七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