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管理机构构成如下:

(一) 理事会;

(二) 理事会授权的负责开展具体投资活动的投资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聘任和辞退;

(三)听取、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授权投资委员会审核通过年度增值保值方案;

(五)决策基金会重大投资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的监事()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活动计划进行决策、监督与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核并批准秘书处制定的具体投资活动方案;

(三)审阅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的投资活动计划与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构成(需单数):

(一)理事会代表;

(二)秘书处代表;

(三)基金会关联方投资专家代表;

(四)其他经理事会讨论有利于基金会增值保值工作开展的人员。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基金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不得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财务负责人签章。


第十四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五章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中关于投资活动的相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及投资管理委员成员需严格遵守其中关于利益关联相关问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单笔投资超过基金会总资产50%的投资;

(二)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七)根据投资项目协议,如投资活动提前中止将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的,投资委员会应出具相关报告并上报至理事会。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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