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加强对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发展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各类捐赠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捐赠是学校筹集办学资源的重要渠道。学校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捐赠,并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委托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全权负责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接受捐赠以及管理和使用捐赠款,基金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募集所得和捐赠运作收益全部用于北师港浸大的建设与发展。社会各界向北师港浸大的捐赠款全部通过基金会账户转入捐赠对象使用。
第四条 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学校及下属各部门(包括教学单位、教学支持与行政单位及其他校内关联单位)捐赠以及捐赠收益和基金会其他的合法收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运作资金、规范学校各类捐赠。
第六条 基金会对学校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管理和协调;
(二)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捐赠活动;
(三)对捐赠项目进行策划、立项、实施或反馈;
(四)审核、办理学校各部门接受捐赠有关手续;
(五)负责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各类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由学校管理人员、为学校做出卓越贡献及关切学校发展的社会贤达依据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各项工作;秘书处为基金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
第三章 募集捐赠
第八条 捐赠的募集本着“自愿奉献、无论厚薄”的原则,学校号召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关心学校发展,鼓励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面向特定对象定向募集捐赠,积极筹措办学资金和各类办学资源。学校各部门应充分重视募集捐赠工作,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制定捐赠项目的管理办法,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贯彻。
第九条 募集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不损害学校利益,不违反学校政策法规;
(三)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四)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自愿和无偿;
(五)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第十条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地产及遗产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财产;
(三)有助于学校发展建设的实物,如图书资料、科研设备、教学仪器、软件、历史资料和文物;
(四)学校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领导题词等。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接受捐赠时,应告知基金会,按照基金会办公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基金会对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方面提供审核等服务,如需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原件由基金会备案和存档。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
(一)为规范管理,学校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需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资产公允价值证明,需在基金会入账及备案后,按照使用情况,根据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办法相关领用或使用手续;
(三)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如无法提供捐赠资产公允价值证明,由基金会登记备案后,按照使用情况,根据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办法相关领用或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捐赠票据
通过基金会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基金会可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该票据可按照税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享受税前扣除资格等优惠政策,开票要求如下:
(一)货币性资产捐赠纳入基金会账户;
(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则根据证明向捐赠方开具票据。
第五章 捐赠立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收到的捐赠款采取项目式管理,需根据捐赠款性质进行立项,按项目进行核算及管理,立项后的捐赠款统称为基金,学校各部门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基金,基金应由设立部门拟定所设基金管理方案及使用实施细则等,并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设立,原则上各部门有使用自己争取到社会捐款的优先权。
第十五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设立的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捐赠用途)和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捐赠用途):
(一)对于非限定性基金,由理事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直接使用或委托有评审资格的其他部门按照理事会商定的基金资助方向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于限定性基金,基金会实行专项管理,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根据使用方式,设立的基金可分为动本基金(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活动)和留本基金(本金保留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
留本基金的确认及收益方式需符合基金会相关制度,并与基金会商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捐赠方可根据意愿在学校或各部门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
第六章 捐赠使用
第十八条 捐赠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严格遵守捐赠方案及使用实施细则,流程需遵守基金会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捐赠用途
捐赠需用于约定用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或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学校建设、建造、更新教学科研设施、体育设施、校园景观、环境等学校基础设施;
(二)资助学校图书资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三)支持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的建设;
(四)支持学校人才培养与引进,包括聘请院士、国内外专家学者、教学名师来校讲学,教师出国学习访问及深造及奖励优秀教师等;
(五)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和紧急救助学生;
(六)支持开展学生实践公益、创新创业、毕业生就业及文化体育活动;
(七)支持学校重大会议、高层次学术会议及纪念活动等;
(八)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升学校知名度;
(九)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捐赠权益
第二十条 对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方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物业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对热心捐赠的各界人士和单位以适当的方式鸣谢。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学校以新闻媒体为载体,对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捐赠事件进行报道。全部捐资人的姓名及捐赠事项,公示在基金会网站上;
(二)学校对为学校筹款做出贡献的各部门及各界社会友人进行评选、表彰;
(三)基金会拥有学校全部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楼宇、道路树木等建筑或设施)冠名权;
(四)基金会对捐赠达到一定额度的捐赠方采取不同登记的鸣谢方式,详见基金会荣誉体系;
(五)非资金类的捐赠根据物品的公允价值参照资金类标准鸣谢;
(六)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商定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承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的财物,提高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率。
第八章 捐赠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同财务处、资产管理等部门、监事,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的使用效益。对项目申报、财物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由学校委托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