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工作,提升基金会项目管理质量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捐赠项目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大学开展卓越的教学及人才培养工作;整合学校优势资源,促进学校与社会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捐赠项目设立包括以下范围或者内容:

1.支持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专著出版与论文发表;

3.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优秀人才来校讲学任教、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论坛等;

4.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各种奖优助困项目;

5.支持有益于教师与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各项活动,包括国内外竞赛、实践活动等;

6.支持有助于社会与教育发展的慈善公益项目;

7.其它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符合大学与公共利益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捐赠项目的设立、审批等工作;

2.协调学校相关院系机构开展项目执行及定期向捐赠人反馈;

3.收集整理捐赠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4.配合其它部门在筹资、宣传及财务等业务上的项目需求;

5.进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完善工作。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基金会鼓励捐赠者选择基金会根据大学发展需求而设立的发展领域或者基金进行指定性捐助。这些领域和基金公开发布在基金会网站上,便于捐赠者咨询选择。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及各学部机构或部门、基金会的发展需求与捐赠者意愿,可由学校及各学部机构或部门委托,基金会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上应包含捐赠用途、捐赠金额、到款时间、捐赠款使用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捐赠项目可分为限定性项目及非限定性项目,前者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款专用于某个学部、机构或者某个学科领域、项目等,后者为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款使用对象和范围,基金会可根据基金会宗旨进行使用。


第七条 限定性项目及非限定性项目的捐赠项目的资金都可以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前者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捐赠款利息支持项目的开展,后者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提供捐赠协议及捐赠函范本,方便学校及各学部机构或部门及相关人员使用。学校及各学部机构或部门或者基金会捐赠项目联系人或者负责人设立捐赠项目前应与基金会咨询联系,并负责对拟签的捐赠协议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限定性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学校及各学部机构或部门、基金会捐赠项目联系人应在项目捐赠资金或者首笔捐赠资金到账后,配合基金会办公室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资金捐赠立项表》(简称《立项表》),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办公室,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立项表》的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用途、项目存续的年限、项目的受益人或受益范围、项目实施计划、资助总金额及详细用款预算。凡填写《立项表》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会不予立项。

第十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中约定可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示的计划撰写申请材料,如申请书、报告等,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部。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 项目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 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 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基金会秘书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接到通知后受益单位需按照限定性项目立项过程进行立项。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执行应根据捐赠协议及其相关的章程、《立项表》、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通常捐赠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拟定上述文件。校级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等的执行工作,由基金会连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处、学生事务处等)按照项目协议等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或者成立的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通常由基金会、捐赠人及其代表、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院级的奖教金、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执行工作由学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部统筹管理捐赠项目执行和反馈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和院系向捐赠人反馈捐赠项目的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报告)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审批表,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审批表须经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办公室。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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