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督机制,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章程》及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对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五)监事可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对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进行监督;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八)监事应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理事会;

(九)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

我会现有监事人数不足以形成监事会,如日后工作需要成立监事会,相关会议要求按如下内容执行。

(一)监事会会议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召开,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加;

(二)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基金会财务情况、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监事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保障

(一)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监管办公室负责协调监事会日常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监事会报送理事长办公会议纪要、基金会周工作日程表;财务部负责定期向监事会报送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Room 501, 2000 Jintong Road, Zhuhai City, Guangdong
  • (0756)3620935
  • uicef@uic.edu.cn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同路2000号|电话:0756-3620000|邮编:519087  隐私政策 | 联系我们 |
©2024-2025 Beijing Normal-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BNBU).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7509519号京公网安备44049102496044